中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二级部门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系部(有普通全日制在校生的二级教学部门)民主管理,完善民主监督,加强我院二级部门民主建设,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 32 号)、《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鲁科职院工字〔2020〕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二级部门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二级部门内部治理基本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二级部门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学院二级部门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二级部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院工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二级部门行政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审议建议权。听取本部门年度工作报告,听取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和改革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其它重要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 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或教职工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部门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监督学院、二级部门各项工作制度、决议、决定等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学院总量控制人员(含在编人员)、合同制人员,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教学系(部)实际情况,代表一般不低于 25 人,不足 25 人的部门,应召开教职工大会。
第十条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一线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 60%,担任本部门行政职务的不超过代表总数的 2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党外人士等在代表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二级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会、团总支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应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人选。
第十一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以分工会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人数较少的小组可合并组建选举单位,各选举单位按照下达的代表名额,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举应有各选举单位内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或分工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选举程序。
第十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选举单位为基础组建代表组或联合代表组,由代表民主推举组长。代表组组长的职责是:主持代表组的会议活动;组织征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代表意见;组织本代表组参加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其它有关事项的落实。
第十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本部门党政领导、知名专家、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离退休老同志、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本部门领导或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升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予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搞好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部门的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应按民主程序予以罢免、更(撤)换:
(一)违法犯罪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二)不履行义务,不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
(三)调离学院或退休;
(四)长期请病假或事假。代表资格撤销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选。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召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换届时,在所在党总支领导下,组成由党政负责人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负责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十八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为一届,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增开)。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围绕部门、系(部)的中心工作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分工会委员会负责处理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分工会委员会承担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总支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以分工会委员会为主,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组成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提出大会方案,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向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
(四)完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工会委员会应加强对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业务指导,规范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