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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管理规定
2021-07-15 15:51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提高教代会提案质量,助力学院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2 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鲁科职院工字〔2020〕1 号《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院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教育综合改革和学院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院的改革发展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提出,立案后,由学院相关部门承办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由各代表团推荐,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从委员中推选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和同届教代会同期,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提报院务会确定立案以及承办单位,报党委会。

(四)开展提案工作调研,检查、督促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及时向提案人通报办理进展情况,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五)组织提案工作的公示、办理、评价,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评选。

(六)向教代会报告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


第三章 提案要求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应实事求是,具有代表性、全局性、可行性、规范性。代表性,关系学院工作大局或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反映多数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全局性,站在学院建设和发展大局的高度观察和分析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符合学院发展的整体利益。可行性,所提建议和措施应符合学院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提案按照教代会提案信息规范提交,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简明扼要。

第七条 提案人要求提案由教代会正式代表 3 人以上(含 3 人),其中 1 人为主提者,其余为附议者。提案也可由一个代表团或几个代表团联名提出。

第八条 提案内容要求

(一)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院改革、发展、建设,对学院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且大家普遍关心、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提案:

(1)不属于学院或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

(2)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内容。

(3)不符合提案要求,一案多议、多案多议,缺乏可操作性的意见。

(4)未经过充分调查研究,案不符实的。

(5)涉及教职工自身或他人的个别具体问题。

(6)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已明确答复待办的事宜。

(7)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8)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

(9) 内容空泛、建议笼统。

第九条 提案格式要求提案必须包括以下四部分:

(1)案名,或者叫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案由,或者叫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调研情况,即提案人对所提议案的调研情况简述。

(4)建议和措施,或者叫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第四章 提案征集


第十条 提案征集在教代会召开前,采取集中征集,征集时间原则上在教代会召开的前 1-2 月。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作书面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五章 提案审理


第十一条 在教代会召开时各代表提交的提案,交所属代表团初审;初审合格的提案及时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初审的具体内容有:

(一)每位提案人是否是教代会的正式代表。

(二)提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是否一事一案。

(四)提案中一般应含有案名、案由、调研与建议措施部分。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初审后的提案进行汇总、整理、分类,提出是否立案意见,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定(执行委员会主任签字),提交院务会确定是否立案并确定立案提案的承办部门,报学院党委会。召开提案推进暨督办落实交办会。提案办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将提案办理结果反馈提案人与提案工作委员会,办理结果上网公示。审查不予立案的,根据不同情况作为意见、建议或退回处理。作为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送有关部门,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提案分重点提案、一般提案。

重点提案应符合:

(1)反映大事。提案内容符合提大事、议大事原则,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建议具体。提案具有准确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观点鲜明,重点突出;并且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切合实际,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效果明显。提案提出的建议具有现实性或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推动作用。提案被采纳实施后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 提案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办理提案。

(一)提案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给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等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二)复文内容要言之有物,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提案承办部门应将提案复文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及时将办理结果送达提案人。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签署意见再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商解决办法。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人。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有关承办部门分别答复提案人。


第七章 提案督办


第十四条 党委(院长)办公室按照鲁科职院字【2021】20号《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督查督办承办部门办理情况。重点提案可通过召集承办部门、提案人座谈会、咨询会议等,督促提案办理。对限时办结的提案,承办部门必须有明确办理结果答复,对“暂缓落实”或“无法落实”的回复,要详细说明原因。提案办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对书面督办的提案、意见建议,要认真办理和及时回复,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部门了解有关提案办理进度和结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六条 因无正当原因不能如期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师生反映强烈等问题,由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按照《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党政干部执行力问责办法》(鲁科职院党字〔2020〕35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八章 提案公开


第十七条 进一步增强提案工作的透明度,对提案内容、办理进度情况、办理结果、满意度适时以一定方式公示。

第十八条 对在教代会会议期间征集的提案、意见建议,校内公开提案的内容、承办部门、责任人等。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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