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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规定
2021-07-14 11:37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工会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增强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会 员代表大会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院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会工作重大事项,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坚持学院党委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五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经学院党委同意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员代表的选举由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会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补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基层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员代表


第九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不得指定会员代表。

第十条 会员代表条件:

(一)学院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有较强的政治觉悟;

(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公道公正;

(四)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在教学管理服务工作中起骨干作用,具备一定的民主议事能力,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五)在教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热心为教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受到教职工群众的信赖。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教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 。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名额按工会会员总人数10%—20%的比例产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选举

(一)会员代表选举以分工会为单位,在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基层工会或工会筹备组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的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差额率不低于15% 。

(二)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

(三)会员代表选出后,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对会员代表人数及人员结构进行审核,并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会员代表人数少于原定代表人数的,可以把剩余的名额再分配,进行补选,也可以在符合规定人数情况下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任期内调离、退休或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等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校内调动,可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代表不足的分工会,可予补选。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职责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四)对工会委员会及代表大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建议;对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保持与分工会会员的密切联系,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工会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对工会委员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团结和带动会员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以分工会或联合分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团长。团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议程,组织会员代表参加大会各项活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工会的安排,组织会员代表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工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可事先召开代表团长会议征求意见,也可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团长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工会定期对会员代表调研、督查,督促会员代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及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代表身份自然终止:

(一)与学院解除、终止劳动 (工作)关系的;

(二)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外派超过一年,且不能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对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

(一)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学院规章制度,对学院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分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会员代表。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的,分工会应及时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罢免会员代表,应经过分工会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出现缺额,原选举单位应及时补选。缺额超过会员代表总数四分之一时,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会员代表应依照选举会员代表的程序,进行差额选举,差额率应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执行。补选的会员代表应报学院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代表出席。

第二十七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为工会会员正式代表,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院党政和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院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提名,经学院党委同意后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将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会员代表的构成、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等重要事项,向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批复后召开。

第二十九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应对会员代表进行工作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工会基本知识、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能、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大会选举办法等。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全部选举产生后,应在一个月内召开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第三十一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日期、议程和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

第三十二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可举行预备会议,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关于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选举办法,通过大会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未当选会员代表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或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邀请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曾经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和特邀代表仅限本次会议,可以参加分组讨论,不承担具体工作,不享有选举权、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会员代表难以集中时,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涉及无记名投票的事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表决,如进行无记名投票的,可在分会场设立票箱,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投票、统一计票。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分别召开, 不得互相代替。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应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分别建立档案。

第三十七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表决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获得应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时,方能有效。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院工会为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院工会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团(组)和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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